频繁申请行政复议被拒?国务院划清维权边界

日期:25-07-06  点击:属于:法律宣传

文/北京肖以荣律师(专注疑难复杂案件)

作为一名在北京专注行政诉讼多年的律师,北京肖以荣律师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不了解维权边界,陷入 “无效申诉” 的困境。有的当事人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反复申请复议,最终不仅没能解决问题,还让自己身心俱疲。2025 年 4 月,国务院对段彦龙的行政复议决定,

就为们敲响了警钟。今天,我就结合这起典型案例,和大家聊聊行政复议中的维权边界究竟在哪里。

一、案件追踪:71 次复议背后的 “程序空转”

故事的主人公段彦龙,自 2018 年起,在山西多地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后,便以 “商品存在问题” 为由频繁举报。从 2019 年到 2025 年,他向山西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1 次,向财政部、卫健委等部门申请 20 次,累计在山西各级行政机关提起复议 200 余件,行政诉讼逾百件。令人咋舌的是,他的诉求高度重复:要么要求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要么投诉行政机关邮寄文书程序问题,甚至向财政部门举报法院 “违规收费”,而这些诉求在之前的复议和诉讼中早已被多次驳回。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就明确指出,段彦龙的行为 “目的已非救济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大量行政及司法资源”。然而,他依然我行我素,持续以相同理由申请复议。最终,国务院作出 “不予受理且不再重复处理” 的决定,这场持续多年的 “复议马拉松” 才得以画上句号。在我经手的众多行政纠纷案件中,虽然像段彦龙这样极端的例子不多,但也有不少当事人因不了解维权规则,走了很多弯路。

二、争议焦点:维权的边界究竟在哪?

(一)“合法维权” 与 “权利滥用” 的分水岭

这个案件最核心的争议在于: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次数有没有限制?怎样区分正常维权和滥用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目的是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但任何权利都不是无边界的,段彦龙的行为有三个明显特征:

一是重复性极高,71 次国务院复议申请中,51 次针对山西省政府,而且事由几乎一模一样;

二是关联性缺失,部分申请与他自身权益毫无关系,比如要求公开行政复议机构人员信息、投诉法院收费程序等;

三是目的性存疑,在法院已经认定其诉讼 “缺乏正当性” 后,他还通过 “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 的循环程序持续维权,明显超出了合理的救济需求。

(二)行政资源不是 “无限供应” 的

行政复议作为 “民告官” 的重要渠道,资源是有限的。就拿山西省来说,段彦龙的 200 余件复议申请,如果全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几乎相当于一个县级复议机关全年的工作量。而这些案件里,真正涉及实体权益争议的不到 10%,大多是对程序细节的反复质疑。正如国务院决定中所说:“行政复议资源应当保护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而非为程序空转而消耗。” 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那些真正需要通过复议解决问题的老百姓,可能就要面临更长的等待时间。

三、法律解读:滥用行政复议权的三大认定标准

结合这个案例和《行政复议法》的最新精神,我总结出判断 “滥用权利” 的三个核心标准:

(一)主观目的:是否真的为了 “救济权益”?

正常维权的当事人,诉求往往明确且具体,比如对行政处罚不服、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等,而且在复议结果出来后,会理性选择后续程序。但段彦龙在最高法驳回其再审申请后,还针对同一争议事项申请复议,显然不是为了通过复议解决实质问题,更像是想通过程序施压达到其他目的。


(二)行为表现:是否超出 “必要合理限度”?

法律允许公民对同一事项申请一次复议、一次诉讼,但反复以 “换汤不换药” 的理由启动程序,就属于滥用权利。就像段彦龙,在不同门店买同类商品后,分别以 “标签不规范”“成分不符” 等细微差异理由举报,本质上都是同一性质争议的重复,这让行政机关疲于应对。

(三)后果影响:是否造成资源浪费或秩序干扰?

段彦龙的行为,让山西省、市两级复议机关耗费大量人力核查卷宗、撰写答复,导致真正需要复议的民生类案件,比如拆迁补偿、社保纠纷等,可能无法及时得到处理。这种 “一人占用百人资源” 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对权利行使的 “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四、律师支招:三招实现 “有效维权”

当我们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影响时,如何在合法范围内高效维权?根据我处理行政案件的经验,给大家三点实用建议:

(一)明确 “维权三问” 再行动

申请复议前,先问问自己三个问题:

第一,我的权益是否真的受到了损害?比如有没有收到具体的行政处罚、政府是否拒绝公开与我相关的信息;

第二,我有没有完整的证据?像书面通知、沟通记录、损失证明等都很重要;

第三,我是否已经穷尽了其他程序?建议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而不是直接跳过基层程序申请复议。就像段彦龙,如果在举报商品问题时,能先固定商品实物、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再针对性申请复议,而不是只纠结程序瑕疵反复投诉,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二)善用 “阶梯式”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不是维权的唯一途径。遇到争议时,可以先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本级或上一级提出书面异议,比如对市场监管局的处罚不满,可以先向其法制科申请复核;收到书面答复后,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再申请复议,同时把前期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附上;如果复议结果不理想,提起诉讼时重点针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而不是重复基础事实。这样层层递进的方式,既能给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也能避免因程序跳跃导致证据不足。

(三)警惕 “程序投机” 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有些人想通过 “打程序架” 迫使行政机关妥协,比如反复申请公开政府会议记录、举报工作人员态度问题等。但根据最新的司法精神,这类与自身权益无直接关联、明显缺乏实质诉求的申请,不仅会被驳回,还有可能被认定为 “滥用权利”,影响后续的维权信用。

五、深度思考:当 “维权” 变成 “缠诉”

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两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一方面,“职业维权人” 逐渐出现,有些人利用行政程序的便利性,打着 “维权” 的旗号谋取利益,甚至形成了针对特定领域的 “投诉产业链”;另一方面,“程序正义” 与 “实质正义” 的平衡难题日益凸显,如何既保障公民的救济权,又防止程序被滥用,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挑战。

在我看来,真正的法治精神,既要保障 “民告官” 的权利,也要对 “权利滥用” 进行合理规制。就像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维权也得在法律划定的轨道内进行。当少数人的 “过度维权” 影响到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时,法律必须划出清晰的边界,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及时获得救济。

在日常维权中,我们该如何把握 “维权频率” 与 “权利边界” 的关系?当合法权益受损时,又怎样在效率和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如果你在行政维权过程中遇到了难题,也欢迎随时私信咨询。作为一名律师,北京肖以荣律师会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帮助你在法治的轨道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