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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高新区(新市区)法律援助办事流程


一、法律援助制度及原则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念


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机构


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高新区(新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在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618号。电话:3652348.


(三)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


承担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


(四)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


依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


(四)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


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接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五)服务原则


(六)公正原则


根据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公平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获得刑事法


律援助服务。


(七)依法原则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以及指派刑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援助的形象和声誉。


(八)统一原则


个人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


二、援助条件


(一)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村的属社会救济对象;城镇的其家庭成员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8.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办理程序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分为:受理、审批、指派、承办。


受理:


个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由个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可由法院所在地的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21.3.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提交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


身份证其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申请代理人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执业证或工作证及复印件)和有代理权限的证明;


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审批: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于7日内做出以下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指派:


法律援助机构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通知辩护(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安排承办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刑事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承办律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安排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对于盲聋哑或外国人(大国籍人)及不通晓当地语言的受援人,应为承办律师安排必要的翻译人员;


对于申请类案件,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应自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5个作日内将承办律师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辩护(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告知不收取任何法律服务费用。